兩名子女監護權及主要照顧者經法院裁定, 雙方共同監護則女方為子女A主要照顧者、男方為子女B主要照顧者; 法院裁定的內容有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雙方分別輪流一三及二四週平會面、寒暑假額外增加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輪流(年)探視; 114年5月子女A畢業旅行一日遊對方擅自於學校自由活動時間探視子女A; 114年7月我方會面子女B期間將小孩帶回老家請家人照顧,則對方未告知私自至老家樓下請子女A下樓並給予食物; 114年9月子女A學校放學時對方私自詢問子女A要不要陪同隨後至校門口探視子女A; 以上三次對方不管事前或事後皆未告知我方, 目前法院會面尚在抗告審理中,依訊問筆錄進行會面(平日對方固定一三週探視子女A、平日我方固定二四週探視子女B,及雙方春節端午、中秋以基偶數年輪流,寒暑假額外增加天數); 問題一:目前會面交往方式還在抗告審理中,可以如何主張? 問題二:男方主張其行為是基於對子女A的關愛,並未造成實質損害,法院會如何審酌? 問題三、114年5月至今9月已發生三次對方擅自探視子女A並未提前詢問或告知甚至事後皆無告知,現況造成子女A與我方因對方行為產生親子間的摩擦(子女A認為為什麼非探視時間不可以見對方?所以不能同時父母兩個人都在嘛?)
本案為離婚後共同監護權行使爭議案件,主要爭點如下: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應注意: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本案中: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應考量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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