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案件中非約定時間擅自會面之探視權爭議

兩名子女(子女A為13歲、子女B為11歲)親權經法院裁定確認, 雙方共同監護則我方為子女A主要照顧者、對方為子女B主要照顧者; 法院裁定及訊問筆錄皆有會面交往方式:雙方分別輪流一三及二四週平日會面、寒暑假額外增加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分別採取機偶數年輪流。 狀況一、114年5月子女A畢業旅行一日遊對方未詢問及告知主要照顧者逕擅自於校方自由活動時間探視子女A,對方與子女A碰面校方與主要照顧者皆不知情。 狀況二、 114年7月我方會面子女B期間將兩名子女帶回老家請家人照顧,則對方未詢問及告知主要照顧者逕私自至老家樓下請子女A下樓並給予食物(非對方探視時間)。 狀況三、114年9月子女A放學時對方與子女A連繫隨後至校門口與子女A碰面,待我方與子女A聯繫確切接送點時才知對方趁放學至校探視子女A。 以上三次狀況對方事前未詢問及事後無告知主要照顧者的我方,目前雙方個別探視兩名小孩依訊問筆錄進行會面(平日對方固定一三週探視子女A、平日我方固定二四週探視子女B,及雙方春節端午、中秋以基偶數年輪流,寒暑假額外增加天數);我方並不反對對方與子女A平時通信通話聯繫,但對方行為已超越探視權利及我方主要照顧者權利行使有所困擾! 問題一:會面交往方式抗告審理中,可以如何主張對方未經同意私自與子女A碰面? 問題二:對方主張其行為是基於對子女A的關愛,並未造成實質損害,及子女A也有意願給予分探視時間探視,法院會如何審酌? 問題三、114年5月至今9月已發生三次對方擅自探視子女A並未提前詢問或告知甚至事後皆無告知,現況造成子女A因對方行為產生親子間的摩擦及認知混淆(子女A認為為什麼非探視時間不可以見對方等相關疑惑) 問題四、雙方於探視協議,對方時常以子女意願或依法履行權益來反過來要我方配合依其說法,但實質我方探視B僅能以會面交往方式之時間探視及學校運動會除此外無法隨意探視,而對方探視子女B想探視就探視(詢問子女後就探視)也都不用詢問主要照顧者或告知,在會面交往審理中可以如何如何主張限制雙方平等探視? 問題五、對方未經同意也並未告知於非探視時間探視子女A,不管時間長短是否有違反探視及損害我方主要照顧者行使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離婚後共同監護權行使及會面交往之爭議。雙方共同監護兩名子女(A:13歲、B:11歲),我方為A主要照顧者,對方為B主要照顧者。法院已裁定明確會面交往方式,包含平日輪流一三及二四週會面、寒暑假額外增加時間及重要節日採機偶數年輪流。然而對方於非探視時間,未經我方同意或告知,多次私自與子女A會面。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行使之界限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應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本案中,對方未經同意之私自會面行為,應已逾越探視權界限,可能構成妨礙主要照顧者之親權行使。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1. 對方規避正常探視管道,未尊重主要照顧者地位,此種行為模式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2. 不定時且未經同意之探視可能影響子女生活作息之穩定性。
  3. 對子女心理發展及親子關係認知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三、主要照顧者權利之保障

主要照顧者對子女之照顧教養權應受到合理保障,對方應遵守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方式,不應擅自違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蒐集並保存對方未經同意探視之具體事證。
  2. 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明確限制探視方式及時間。
  3. 考慮聲請家事調查官介入評估。
  4. 建議安排親職教育或諮商輔導,協助雙方建立良好溝通模式。
  5. 請求法院明確規範探視規則及違反效果。

肆、結論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妨礙主要照顧者權利行使,建議:

  1. 透過法院程序要求明確規範探視規則
  2. 建立違反效果之罰則機制
  3. 尋求專業輔導協助,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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