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子女(子女A為13歲、子女B為11歲)親權經法院裁定確認, 雙方共同監護則我方為子女A主要照顧者、對方為子女B主要照顧者; 法院裁定及訊問筆錄皆有會面交往方式:雙方分別輪流每月一三及二四週平日會面、寒暑假額外增加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分別採取機偶數年輪流。 狀況一、114年5月子女A畢業旅行一日遊對方未詢問及告知主要照顧者擅自於校方自由活動時間探視子女A(校方與主要照顧者皆不知情)。 狀況二、 114年7月我方會面子女B期間將兩名子女帶回老家請家人照顧,則對方未詢問及告知主要照顧者私自至老家樓下請子女A下樓並給予食物(非對方探視時間)。 狀況三、114年9月子女A放學時對方與子女A連繫隨後至校門口與子女A碰面。 以上三次狀況對方事前未詢問及事後無告知主要照顧者的我方,目前雙方探視子女A與B皆依訊問筆錄進行會面(平日對方固定第一、三週探視子女A,平日我方固定第二、四週探視子女B,及雙方春節端午、中秋以基偶數年輪流,寒暑假額外增加天數);我方不反對對方與子女A平時通信通話聯繫,但對方行為根本不尊重我方也造成主要照顧者權利行使及子女A親子間的認知混淆! 問題一:會面交往方式審理中,可如何主張對方未經同意私自與子女A碰面? 問題二:對方主張其行為是基於對子女A的關愛,並未造成實質損害,及子女A也有意願給予分探視時間探視,法院會如何審酌? 問題三、114年5月至今9月已發生三次對方擅自探視子女A並未提前詢問或告知甚至事後皆無告知,現況因非探視時間探視之行為造成子女A產生摩擦及認知混淆。 問題四、對方時常以子女意願或依法履行權益來反過來要我方配合依其說法履行探視,但實質我方探視B僅能以會面交往方式之時間探視及學校運動會除此外無法隨意探視,而對方探視子女A想探視就探視(說詞為詢問子女得取同意)也都不用詢問主要照顧者或告知。
本案涉及離婚後共同監護之會面交往爭議。雙方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由當事人分別擔任13歲子女A及11歲子女B之主要照顧者,並約定固定會面交往時間。惟對方於非會面時間,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擅自與子女A接觸達三次之多:
對方未經主要照顧者同意即私自接觸子女A的行為,應認定為:
雖然對方主張基於親情關愛,但此種未經同意的私自接觸:
考量對方多次違反會面交往約定之行為可能影響子女身心發展,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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