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探視權爭議

非婚生子女,父親有認領,目前由父親帶回照護,但父親禁止我回去探望小孩,請問我該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生父已完成認領程序並將子女帶回照護,但禁止生母探視子女。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案生父既已認領並帶回照護,該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

二、父母對子女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因此,生父不應恣意禁止生母探視子女。

三、監護權之行使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父母協議決定。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處理

  1. 建議先與生父進行理性溝通,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探視方案
  2.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未來可能訴訟之證據

二、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 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
  2.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事項,準備相關事證:
    • 子女之年齡、健康情形
    • 雙方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對子女之教養態度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之探視權問題,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
  3. 在法院裁定前,應避免與生父發生衝突,以免影響子女身心發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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