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離婚並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前,計畫將名下房產增貸並設定不可撤銷信託予子女,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應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本案增貸並信託房產之行為可能構成:
考量該房產處分行為可能涉及惡意減少婚後財產,建議當事人應依法進行剩餘財產分配,避免採取可能遭撤銷或追加計算之財產處分行為,以確保雙方權益。若有為子女規劃財產之需求,建議於合法完成剩餘財產分配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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