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5年,因小孩問題多次爭執,對離婚相關程序不了解,尋求法律諮詢。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協議不成,法院應可依當事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在裁判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法院應可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建議先尋求婚姻諮商,評估婚姻關係是否可以維繫
如決定離婚: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存續及子女權益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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