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侵占店舖現金糾紛

我是店面的負責人,先生可以擅自在店裡面任意拿錢嗎?(一開始是偷,知道我發現了,就光明正大在員工面前)是長期且惡意的,我手上有30隻監視器畫面可佐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店面負責人,其配偶未經同意,在店內擅自取走現金。行為從最初的偷竊演變為公然在員工面前取走,屬長期且惡意的行為,當事人擁有30支監視器畫面可資佐證。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財產所有權認定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店面若為當事人婚前財產或可證明為個人所有,配偶應無權擅自處分。即使為婚後財產,配偶仍不應未經同意擅自取走現金。

  1.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婚姻關係處理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配偶長期惡意侵害財產權的行為,可能構成重大事由,當事人應得據此請求離婚。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措施
  • 建議立即採取財務控管措施
  • 保全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 詳細記錄財務損失
  1. 法律行動評估
  • 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若有離婚意願,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肆、結論

考量配偶長期且惡意侵害當事人財產權,建議當事人:

  1. 立即採取財務保護措施
  2. 保全相關證據
  3.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及離婚訴訟之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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