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已婚夫妻因小孩出遊問題產生爭執,涉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爭議。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為父母親權之基本內涵。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本案中帶小孩出門玩應屬親權行使範疇,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若雙方就出遊事項無法達成共識,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可能需要司法介入處理。
若溝通協調無效,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聲請法院裁定,但應注意法院將依第1089條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考量本案涉及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之爭議,建議優先採取雙方溝通協商方式解決,以維護家庭和諧及子女最佳利益。若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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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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