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排除遺產繼承效力爭議

夫妻間的遺產繼承,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不繼承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夫妻間是否可以透過婚前協議約定放棄繼承權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法定繼承人地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為法定繼承人,此身分關係所生之繼承權應具有強制性。

二、繼承權拋棄之法定程序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婚前協議效力

  1.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 婚前協議約定放棄繼承權應屬違反強制規定,該約定應無效。

四、繼承拋棄之效力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透過婚前協議約定放棄繼承權,因該約定可能無效。

  2. 如有規劃繼承事宜之需求,可考慮:

  • 於繼承開始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合法拋棄繼承
  • 透過遺囑方式規劃財產分配
  • 以信託等其他合法方式進行財產規劃
  1.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具體情況提供適當建議。

肆、結論

考量婚前協議約定放棄繼承權可能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建議應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之法定程序,於繼承開始後始得拋棄繼承權。如有財產規劃需求,應循其他合法途徑為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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