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與房屋產權歸屬爭議

爸媽結婚24年 爸爸提出離婚 房子為爸爸名下 但為阿公出錢購買 這樣能討回房子嗎 且爸爸要求小孩搬出去及太太淨身出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已婚24年之夫妻,丈夫提出離婚要求並主張:

  1. 要求妻子淨身出戶
  2. 要求子女搬離房屋
  3. 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但實際出資者為丈夫之父親(阿公)

貳、法律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歸屬

  1.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房屋既登記在丈夫名下,應推定為丈夫所有
  2. 阿公出資購買房屋給丈夫,應可認定為贈與行為
  3. 若該房屋為婚前取得,應屬丈夫之特有財產

二、淨身出戶要求

  1. 依民法第1018-1條規定,除非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否則丈夫不得任意要求妻子遷出
  2. 妻子於離婚時應可依民法第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子女居住權

  1.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妻子:
  • 保全相關財產證據
  • 製作婚後財產清冊
  • 若有家暴情事可聲請保護令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1. 關於房屋:
  • 建議與丈夫協商分居或居住安排
  •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可要求合理補償或租屋補助
  1. 關於子女:
  •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確保其居住權益
  • 可與丈夫協商子女扶養費用分擔

肆、結論

  1. 考量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雖為阿公出資,但應認定為對丈夫之贈與,建議妻子透過其他方式爭取應有權益。

  2. 關於淨身出戶要求,因無法律依據,建議妻子可據理力爭或尋求法院保護。

  3. 關於子女居住權,建議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與丈夫進行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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