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透過法院傳喚證人見我,我跟他是網友,但我跟他說過我不想當證人了,我想了解他不知道我名字跟地址的情況下能透過法院直接找到我嗎? 事情的大概就是,有一個女生在網路上公然標記我並對我進行惡劣的人身攻擊和污辱,小明站出來替我說話卻也跟著遭受謾罵。後續我跟小明說明過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們不要提告,小明也說好。結果後來我跟小明因為別的事情吵架,小明就會要去提告之前那個女生,然後讓法院傳喚我,這樣就能看看我現實到底是怎樣的人
當事人與網友小明因網路上第三人對當事人的人身攻擊事件而認識。當事人曾明確表示不願提告或作證,但小明仍打算對該第三人提告並欲透過法院傳喚當事人作證。當事人擔心在小明不知其真實姓名地址的情況下,是否能被法院傳喚作證。
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法院得透過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進行傳喚。
依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應對證人進行傳喚。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
雖然上述規定係針對被告,但對證人傳喚亦應具備相關基本資訊。若小明僅知悉當事人網路帳號,可能難以完整提供傳喚所需資訊。
檢察官或法院可能會:
考量本案小明僅知悉當事人網路資訊,應難以直接向法院提供完整傳喚所需資料。然而,法院仍可能透過其他管道調查當事人資訊。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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