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產繼承後處分權利分配問題

兄弟共同持分的房子,目前同住。但日前弟弟過世,由獨生女繼承,想請問是否可以做買賣,或是有其他方法。拿回自己所屬的利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兄弟原共同持分房屋並同住
  • 弟弟過世,由其獨生女依法繼承其應有部分
  • 當事人欲處分或取回自己應有部分之利益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弟弟之獨生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可繼承其父之應有部分。

二、共有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應為分別共有關係,當事人與弟弟之獨生女各自擁有應有部分。

三、處分方式分析

  1. 應有部分之處分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當事人可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 共有物之處分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若欲處分整棟房屋,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四、分割請求權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可請求分割共有物。

參、處理建議

  1. 協議處理方案
  •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建議先與繼承人協商下列方案:
    • 協議分割共有物
    • 由一方買下他方應有部分
    • 共同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
  1. 司法處理方案 若協議不成,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可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以原物分配
  • 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
  • 部分分配部分變賣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處分與分割事宜,建議:

  1. 優先採取協議方式處理,可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
  2. 若協議不成,可依法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3. 過程中應注意維護雙方權益,保持良好溝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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