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同父異母手足間就父親扶養義務產生爭議,需釐清各方扶養義務與權利關係。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故當事人與父親間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應依順序履行,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
同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同父異母的子女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考量本案涉及直系血親間扶養義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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