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子女間財產分配爭議

我外婆於2024年12月過世,我外婆通過巴氏量表約5年,生前皆由第二女兒進行資產管理,我外婆就家中成員所知,總資產驚人,且保險商品眾多,我外婆甚至於還能夠移動時,告訴大家,她幫大家各留了100萬(總共五個婚生子女),但是三兒子跟大女兒對於帳目沒共識,所以最後由二女兒自行結算,每人給予38萬。另外,股票於2025年3月的財產清冊,尚可見,但是於最新9月的財產清冊已不見,試問,三兒子如果起訴二女兒,有機會釐清帳目的往來嗎(因為她涉及偽造文書來出賣股票)主要是因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能夠讓二女兒負舉證責任,我認為整體才會對於其他繼承人有利,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被繼承人(外婆)於2024年12月過世,遺有5名婚生子女。
  2. 被繼承人生前約5年通過巴氏量表,由第二女兒管理資產。
  3. 被繼承人生前表示每位子女各留100萬,但實際分配僅各38萬。
  4. 財產清冊中的股票於2025年3月存在,但9月已消失。
  5. 三兒子懷疑二女兒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出賣股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遺產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5名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2. 遺產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所有繼承人對遺產均有共同管理權。

  3. 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因二女兒為資產管理人,應可主張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例外規定。

二、刑事責任

若二女兒確實涉及偽造文書出賣股票,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三兒子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舉證責任倒置
  2. 聲請調閱:
    • 相關金融交易紀錄
    • 證券交易明細
    • 財產管理報告
  3. 保全證據:
    • 財產清冊
    • 相關帳冊文件
    • 股票交易憑證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二女兒為資產管理人,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主張由其負較重之舉證責任。
  2. 關於遺產分配爭議,建議依民法第1151條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請求法院介入處理。
  3. 建議先循民事途徑解決,必要時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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