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婆於2024年12月過世,我外婆通過巴氏量表約5年,生前皆由第二女兒進行資產管理,我外婆就家中成員所知,總資產驚人,且保險商品眾多,我外婆甚至於還能夠移動時,告訴大家,她幫大家各留了100萬(總共五個婚生子女),但是三兒子跟大女兒對於帳目沒共識,所以最後由二女兒自行結算,每人給予38萬。另外,股票於2025年3月的財產清冊,尚可見,但是於最新9月的財產清冊已不見,試問,三兒子如果起訴二女兒,有機會釐清帳目的往來嗎(因為她涉及偽造文書來出賣股票)主要是因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能夠讓二女兒負舉證責任,我認為整體才會對於其他繼承人有利,謝謝
遺產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5名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遺產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所有繼承人對遺產均有共同管理權。
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因二女兒為資產管理人,應可主張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例外規定。
若二女兒確實涉及偽造文書出賣股票,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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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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