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擬透過臉書二手社團購買一台價值45萬元的重機。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應屬一般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且應具備所保證之品質。若重機存在瑕疵,買受人可能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若該重機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可能存在所有權移轉之限制。
考量本案涉及高額二手重機網路交易,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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