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幹部控告網路批評妨害名譽案

我在匿名群組根據之前的討論串,回應發表了對工會作為的不滿,例如幫非工會幹部的友人請工會公假,找勞檢來自己公司勞檢開罰,還有工會幹部用工會身分自己喬升遷,文中並無指名道姓,是針對工會處理事務的作風不滿,有工會幹部就提告妨害名譽,請問這告的成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匿名群組發表對工會作為的批評言論,內容包含工會公假使用不當、勞檢檢查造成公司受罰、工會幹部利用身分謀取升遷等議題。文章未指名道姓特定人士,僅針對工會整體作為表達不滿。工會幹部以此提告妨害名譽。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本案分析:

  • 當事人的言論應不構成誹謗罪,原因如下:
    • 未指名特定對象
    • 批評對象為工會制度運作
    • 所述內容屬對事不對人的評論

二、憲法保障

  1. 依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 本案評估:

  • 當事人的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 涉及勞資關係等公共議題
    • 屬於對公共事務的評論
    • 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三、免責事由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準備

  1. 保存發言內容及相關證據
  2. 準備工會運作不當的具體事證
  3. 強調言論內容屬制度性批評

二、預防措施

  1. 未來發表意見時:
  • 維持客觀理性論述
  • 避免使用過於情緒性字眼
  • 堅持對事不對人原則

肆、結論

考量本案言論內容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基於以下理由,建議可以主張無罪:

  1. 批評對象為工會整體制度,未指涉特定個人
  2. 言論內容屬憲法第11條保障範圍
  3. 所述事項若為真實且涉及公共利益,得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事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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