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非法侵入社群帳號散播不實訊息糾紛

前男友當兵中,交往3年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登入我的個人社交媒體賬號,截圖我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並且斷章取義,在我的社交圈內散播及造謠。我將他約出來,讓他打開群組,讓我拍下他傳照片給別人的內容,並且請他刪除設備內截圖,以及請他告知群組人員刪除或收回截圖,與他約定只要今日約定後,他及群組人員不再轉傳截圖(不論有沒有傳出去過的都算),我便不會報警,但若他再次,我便會拿著照片,以及錄音去報警(在最一開始有當面說我要錄音)。 請問,若他提前刪除證據導致我無法當面拍攝證據,但我手上已有群組中他人轉傳給我的證據聊天記錄證據,請問傳給我證據的人以及我本人若後續使用次證據報警,屬於犯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遭前男友未經同意登入社交媒體帳號,截取私人聊天記錄並在社交圈內散播造謠。當事人已取得群組成員轉傳之證據,擬用以報警。

貳、法律分析

一、前男友行為之違法性

  1. 未經授權入侵電腦系統
  • 前男友未經授權登入當事人社交媒體帳號,應違反刑法第358條規定。
  • 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個人資料保護
  • 前男友未經同意擅自截取、散布當事人私人通訊內容,應涉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電子資料檔案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二、證據使用合法性分析

  1. 群組成員提供之證據
  • 群組成員自行保存並提供之聊天記錄應屬合法取得之證據。
  • 此類證據用於報案應不違反相關法規。
  1. 錄音證據
  • 已事先告知錄音之情形下,所取得之錄音證據應屬合法。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全所有現有證據,包含群組成員提供之聊天記錄
  • 變更社交媒體帳號密碼並啟用雙重認證
  • 記錄造謠內容及其影響
  1. 法律途徑
  • 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建議同時蒐證造謠內容對個人名譽造成之損害
  • 可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肆、結論

考量前男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1. 使用合法取得之證據進行報案
  2.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及證據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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