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當兵中,交往3年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登入我的個人社交媒體賬號,截圖我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並且斷章取義,在我的社交圈內散播及造謠。我將他約出來,讓他打開群組,讓我拍下他傳照片給別人的內容,並且請他刪除設備內截圖,以及請他告知群組人員刪除或收回截圖,與他約定只要今日約定後,他及群組人員不再轉傳截圖(不論有沒有傳出去過的都算),我便不會報警,但若他再次,我便會拿著照片,以及錄音去報警(在最一開始有當面說我要錄音)。 請問,若他提前刪除證據導致我無法當面拍攝證據,但我手上已有群組中他人轉傳給我的證據聊天記錄證據,請問傳給我證據的人以及我本人若後續使用次證據報警,屬於犯法嗎?
本案當事人遭前男友未經同意登入社交媒體帳號,截取私人聊天記錄並在社交圈內散播造謠。當事人已取得群組成員轉傳之證據,擬用以報警。
考量前男友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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