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非法侵入社群帳號散播不實言論糾紛

前男友當兵中,交往3年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登入我的個人社交媒體賬號,截圖我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並且斷章取義,在我的社交圈內散播及造謠。我將他約出來,讓他打開群組,讓我拍下他傳照片給別人的內容,並且請他刪除設備內截圖,以及請他告知群組人員刪除或收回截圖,與他約定只要今日約定後,他及群組人員不再轉傳截圖(不論有沒有傳出去過的都算),我便不會報警,但若他再次,我便會拿著照片,以及錄音去報警(在最一開始有當面說我要錄音)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遭前男友未經同意登入其社交媒體帳號,擅自截取聊天記錄並在社交圈內散布及造謠。當事人已取得以下證據:

  1. 前男友散布截圖之照片證據
  2. 與前男友當面對質之錄音
  3. 前男友承諾不再散布之約定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無故入侵電腦系統罪
  •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男友未經授權登入當事人社群媒體帳號,應構成本條之犯罪。
  1. 妨害秘密罪
  •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15-2條規定,意圖散布而竊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誹謗罪
  •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妥善保存前男友散布截圖之照片證據
  • 保存與前男友對質之錄音
  • 蒐集其他相關證人證詞
  1. 法律行動
  •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案涉及之誹謗罪須告訴乃論
  • 若前男友違反承諾再次散布,建議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
  • 可同時依妨害秘密罪、無故入侵電腦系統罪提出告訴
  1. 預防措施
  • 立即變更社群媒體帳號密碼
  • 強化帳號安全設定
  • 避免個人隱私資訊外流

肆、結論

考量前男友行為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建議:

  1. 持續保存相關證據
  2. 若前男友違反承諾,立即向警方提出告訴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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