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戀愛詐騙涉洗錢案

當事人遭遇網路詐騙集團以戀愛詐騙手法,誘使當事人收受新台幣16萬2千元(含自己所投入的1萬5千元),並要求以加密貨幣形式投入特定無貨源網路詐騙平台。當事人擔心該筆款項為不法所得,恐涉及洗錢等刑事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遇網路詐騙集團以戀愛詐騙手法進行詐騙,涉及金額如下:

  1. 收受他人匯入款項約新台幣14萬7千元
  2. 自行投入新台幣1萬5千元
  3. 總計新台幣16萬2千元
  4. 詐騙集團要求以加密貨幣形式投入特定無貨源網路詐騙平台

貳、法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

  1.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2.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本案當事人若不知情收受款項,應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違反。惟若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仍繼續收受或使用,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二、特定犯罪之認定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屬特定犯罪範圍。本案若當事人:

  1. 不知情而受騙:應為被害人身分
  2. 知情後仍配合:可能涉及特定犯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向警方報案並說明受騙經過
  • 保全所有通訊紀錄及交易證明
  • 停止任何後續金流往來
  1. 釐清當事人身分
  • 確認是否為單純被害人
  • 保留有利事證以證明受騙事實
  1. 法律協助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 協助確認法律責任歸屬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建議:

  1. 以被害人身分積極配合調查
  2. 保全相關證據以釐清案情
  3.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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