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網路詐騙集團以戀愛詐騙手法,誘使當事人收受新台幣16萬2千元(含自己所投入的1萬5千元),並要求以加密貨幣形式投入特定無貨源網路詐騙平台。當事人擔心該筆款項為不法所得,恐涉及洗錢等刑事責任。
當事人遭遇網路詐騙集團以戀愛詐騙手法進行詐騙,涉及金額如下: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
本案當事人若不知情收受款項,應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違反。惟若明知款項為詐騙所得仍繼續收受或使用,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屬特定犯罪範圍。本案若當事人: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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