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頂給太陽能光電板租電給台電,在綜合所得稅顯示租賃,因此現在國稅局認定你有出租,因此房貸扣除額直接歸零,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現在說會看出租比例重算,但屋頂算嗎?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屋頂出租予太陽能光電業者設置太陽能板,並收取租金。國稅局以此認定房屋有出租行為,否准房屋貸款利息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質疑此認定是否合理,以及屋頂出租是否應納入房屋出租面積比例計算。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係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屋頂出租應可能屬於房屋部分使用權之租賃。
考量屋頂出租設置太陽能板可能不影響房屋主要居住功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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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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