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庭延宕爭議

行政訴訟 我是原告 8月初提告 至今10月多了 多次致電至法院 法院回 要等到被告同意才開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原告於8月初提起行政訴訟
  • 迄今(10月)尚未開庭審理
  • 法院表示需等待被告同意才能開庭
  • 原告多次致電法院詢問進度

貳、法律分析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法院應主動進行證據調查,不應以被告是否同意為前提。本案法院遲未進行審理,應有違反此項規定之虞。

二、科技設備審理之可能性

依行政訴訟法第130-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若被告確有不便到庭之情形,法院應可考慮採用視訊設備進行審理。

三、程序權利保障

本案法院表示需等待被告同意始能開庭,此種作法可能有違行政訴訟基本原則,且有延滯訴訟之虞。原告之訴訟權應受保障,不應受制於被告之意願。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聲請審理
  • 建議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要求依法進行審理
  • 可聲請採用視訊設備進行審理
  1. 行政救濟
  • 向法院行政庭長或院長陳情
  • 必要時向司法院政風處投訴
  1. 證據保全
  • 保留與法院聯繫之相關紀錄
  • 製作時間軸,記錄案件進展

肆、結論

考量本案延宕已久,且法院之說明顯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不符,建議原告積極主張程序權利,促請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同時,可考慮聲請採用視訊設備進行審理,以兼顧訴訟經濟及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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