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17

房產債務糾紛變價分割訴訟案

我想找熟悉民事訴訟、變價分割與買賣附買回合約爭議的律師諮詢在看後續是否能夠配合。因為案件牽涉到媽媽與金主的債務糾紛與房產過戶爭議,目前金主已提起變價分割訴訟,我是共有人之一,11/7要再出庭,但我妹妹在上海無法如期出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

  1. 房產共有人與金主間的債務糾紛與房產過戶爭議
  2. 金主已提起共有物變價分割訴訟
  3. 共有人之一(當事人妹妹)因在上海無法如期出庭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分割訴訟部分

  1.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2.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分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協議之方法行之。
  3. 依民法第828條規定,共有物分割,若無法以原物分配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之。

二、訴訟代理部分

  1.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依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當事人現在國外、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應特別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建議:
  • 應儘速為在上海的共有人(妹妹)委任訴訟代理人
  • 委任狀應經我國駐上海辦事處認證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以確保訴訟權益
  1. 長期處理建議:
  • 檢視與金主間的債務關係文件
  • 評估是否有機會與金主達成和解
  • 若無法和解,應審慎因應變價分割程序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分割訴訟,建議儘速委任專業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2. 關於在上海的共有人無法出庭問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3. 建議同時評估與金主和解之可能性,以減少訴訟成本與時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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