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20

土地多重抵押權債權分配順位爭議

趙老千有一筆土地市價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了開設公司,所以於109年7月1日先向銀行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並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另外又於110年7月18日向張三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其後又向李四借款新台幣四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2日以該筆土地為李四設定抵押權;又於111年7月19日向王五借款新台幣六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0日以該筆土地為王五設定抵押權。不料趙老千經商失敗而無力還錢,經法院查封拍賣後共計賣得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問銀行、張三、李四、王五各可分得多少金額?請附理由加以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趙老千以同一筆土地(市價2000萬元)向不同債權人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之情形如下:

  1. 109/7/1 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
  2. 110/7/18 向張三借款500萬元(無設定抵押權)
  3. 111/7/19 向王五借款600萬元,111/7/20設定抵押權
  4. 111/7/22 向李四借款40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

該土地經法院拍賣後賣得18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抵押權之效力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抵押權人應可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抵押權擔保範圍

依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擔保範圍應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本案各債權人之借款本金應可依此受償。

三、抵押權次序

依民法第866條規定,同一不動產上可設定多個抵押權。本案抵押權之受償順序應依其設定登記之先後為準:

  1. 銀行(第一順位)
  2. 王五(第二順位)
  3. 李四(第三順位)

參、處理建議

一、價金分配建議

  1. 銀行應可受償1000萬元
  2. 王五應可受償600萬元
  3. 李四應可受償200萬元(1800-1000-600=200)
  4. 張三因為一般債權人,且無剩餘價金,應無法受償

二、後續處理建議

  1. 對於無法受償之張三,可考慮:
    •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如有撤銷權事由,得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不利於債權人之行為
    • 另循強制執行程序對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執行

肆、結論

  1. 關於拍賣所得1800萬元之分配,建議依抵押權登記順序進行分配:銀行受償1000萬元、王五受償600萬元、李四受償200萬元。

  2. 考量張三為無擔保債權人,可能無法受償,建議其審慎評估是否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主張撤銷權,或尋求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以確保債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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