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可以問一下大家 目前月薪約50000 (有被強制執行,有異議,因需要扶養3人) 目前法院裁定 新台幣 60840 以下不用扣薪 但是人資 有打來說法院的裁定書,只寫說 60840以下不用扣薪,所以明年的年終及考績獎金超過60840部分皆會被扣走,算一算,大概明年加上當月薪資除了 60840外會被扣走10幾萬 想問一下,法律是不是有明定最多只能扣除三分之一,且需保留最低生活費之1.2倍(需扶養人的費用亦同),那這樣法院明年一個月扣走我三分之二的薪水是正常的嗎?需要提出異議嗎? 如果是的話,異議要怎麼寫才好呢? 感謝各位大德~
當事人月薪約新台幣50,000元,需扶養3人,目前遭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已裁定新台幣60,840元以下不予扣薪。人資部門表示明年年終及考績獎金超過60,840元部分將全數被扣押,預估加上當月薪資,扣押金額可能達10餘萬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規定,債務人應定期或分期給付之債務,雖有一期未完全履行,債權人得聲請執行。然其執行應僅限於「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考量當事人需扶養3人,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規定,法院應評估債務人之履行可能性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因素。
考量本案涉及薪資扣押之合法性問題,且當事人負有扶養3人之責任,建議應即時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審酌扣押金額之合理性,以確保當事人及受扶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同時建議尋求法律扶助機構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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