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20

土地多重抵押權債權分配順位爭議

趙老千有一筆土地市價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了開設公司,所以於109年7月1日先向銀行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並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另外又於110年7月18日向張三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其後又向李四借款新台幣四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2日以該筆土地為李四設定抵押權;又於111年7月19日向王五借款新台幣六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0日以該筆土地為王五設定抵押權。不料趙老千經商失敗而無力還錢,經法院查封拍賣後共計賣得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問銀行、張三、李四、王五各可分得多少金額?請附理由加以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趙老千以同一筆土地(市價2000萬元)向不同債權人借款:

  1. 109/7/1 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
  2. 110/7/18 向張三借款500萬元(未設定抵押權)
  3. 111/7/19 向王五借款600萬元,111/7/20設定抵押權
  4. 111/7/22 向李四借款400萬元並設定抵押權

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得款1800萬元,需確定各債權人受償順序及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抵押權之性質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本案中銀行、王五、李四均應取得普通抵押權。

二、抵押權擔保範圍

依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應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本案中應以各債權人之原債權額度為受償上限。

三、受償順序

本案應依抵押權登記之先後順序受償,依序為:

  1. 銀行(第一順位)
  2. 王五(第二順位)
  3. 李四(第三順位)
  4. 張三(一般債權)

參、處理建議

拍賣所得1800萬元應依下列方式分配:

  1. 銀行應可受償1000萬元
  2. 王五應可受償600萬元
  3. 李四應可受償200萬元(1800-1000-600=200)
  4. 張三因無剩餘款項,應無法受償

肆、結論

關於本案拍賣所得分配,建議:

  1. 應優先依抵押權登記順序分配予有擔保債權人
  2. 銀行、王五可獲得全額受償
  3. 李四僅能就剩餘200萬元受償
  4. 張三因無擔保且無剩餘款項,建議尋求其他債權保全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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