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老千有一筆土地市價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了開設公司,所以於109年7月1日先向銀行借款新台幣一千萬元,並將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另外又於110年7月18日向張三借款新台幣五百萬元;其後又向李四借款新台幣四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2日以該筆土地為李四設定抵押權;又於111年7月19日向王五借款新台幣六百萬元,並於111年7月20日以該筆土地為王五設定抵押權。不料趙老千經商失敗而無力還錢,經法院查封拍賣後共計賣得新台幣一千八百萬元。問銀行、張三、李四、王五各可分得多少金額?請附理由加以說明。
趙老千以同一筆土地(市價2000萬元)向不同債權人借款:
土地經法院拍賣後得款1800萬元,需確定各債權人受償順序及金額。
依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本案中銀行、王五、李四均應取得普通抵押權。
依民法第86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所擔保者應包含「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本案中應以各債權人之原債權額度為受償上限。
本案應依抵押權登記之先後順序受償,依序為:
拍賣所得1800萬元應依下列方式分配:
關於本案拍賣所得分配,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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