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縣政府要求用戶進行污水處理設施施作,並規定:
依據下水道法第8條規定,下水道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縣政府具有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之法定職權。
依下水道法第19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應由用戶負責。然而,強制要求內推75公分之具體施作方式,應考量:
考量本案涉及污水處理之公共利益,縣政府應有要求用戶配合施作之權限,但具體執行方式應:
建議雙方本於互信互惠原則進行溝通協調,以兼顧環境保護及人民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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