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竊取遺失錢包現金案

去全家買東西錢包忘記拿,被店員撿走後偷取錢包內所有現金,再被放回原位當做沒事。 後續店家有先償還錢包內現金,但還是覺得很不滿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全家便利商店購物時,不慎遺忘錢包。店員撿獲後,私自取走錢包內現金,再將錢包放回原處。雖然店家後續已賠償現金,但當事人仍感不滿。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店員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遺失物罪:
  • 店員明知為他人遺失物,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
  • 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 加重侵占罪之適用:
  • 因店員係基於職務關係持有該遺失物
  • 應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1. 店員個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店家雇主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雖已賠償現金損失,但當事人仍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追訴方面:
  • 可向警方提出告訴
  • 蒐集相關監視器畫面等證據
  1. 民事求償方面:
  • 建議先與店家協商精神損害賠償事宜
  •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1. 行政申訴方面:
  • 可向便利商店總公司提出申訴
  • 要求加強員工教育訓練

肆、結論

考量店員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侵占遺失物罪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1. 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賠償證明
  2. 與店家進行協商,要求合理賠償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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