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台中烏日收取新台幣 100 萬元並試圖轉移,後於台中榮總醫院被逮捕,警方當場扣回新台幣 40 萬元現金。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洗錢行為包含:
本案當事人收取大額現金並試圖轉移的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之構成要件。
若本案涉及非法匯兌行為,依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立即保全證據
法律因應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所定義之洗錢行為,建議立即清查資金來源及性質。
若涉及非法匯兌,可能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規定,建議審慎因應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建議當事人如實供述犯罪過程及資金流向,以爭取減輕處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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