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車手案限制居住處分

114/10/17 洗錢防制法車手 前往台中烏日收取 兩筆款項金額140萬無atm領取現金交易 以開完偵查庭 限制居住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於114年10月17日前往台中烏日收取兩筆款項共計新台幣140萬元,採取現金交易方式而非ATM提款,目前已開完偵查庭並限制居住。

貳、法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1.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案被告行為應符合「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要件。

  2. 本案收取現金之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三款「規避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之情形,且金額達140萬元,應屬重大金額。

二、刑事責任

  1. 依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能面臨「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2. 若被告係擔任車手角色,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如有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情形,可能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偵查方向建議:
  • 建議深入調查資金來源及流向
  • 釐清是否有共犯結構
  • 查證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件
  1. 具體建議:
  • 維持限制居住處分
  •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建議追繳犯罪所得
  • 建請被告考慮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自白,以獲得減輕其刑之機會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違反,建議:

  1. 持續限制被告居住以防逃亡
  2. 積極調查犯罪所得來源及流向
  3. 依法追繳犯罪所得
  4. 建請被告坦承犯行以爭取減刑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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