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審核延遲致買賣契約效力爭議

房屋契約書 有備註貸款期間超過3個月雙方契約不成立買房算違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房屋買賣契約中約定「貸款期間超過3個月雙方契約不成立」之條款效力認定問題,當事人詢問若貸款期間超過3個月是否構成違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條件性質認定

依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本案約定應認定為附停止條件之契約,即以「貸款期間不超過3個月」為停止條件。

二、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雙方就貸款期間之約定已達成合意,此條件之約定應屬有效。

三、法律效果分析

  1. 若貸款期間在3個月內完成,契約條件成就,買賣契約發生完整效力。

  2. 若貸款期間超過3個月:

  • 依民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 本案應可能不構成違約問題,而是契約本身因條件不成就而未生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事項
  • 詳細檢視契約條款內容
  • 確認目前貸款申請進度
  • 保存相關往來文件
  1. 因應措施
  • 若尚未超過3個月:建議積極辦理貸款
  • 若已接近3個月期限:
    • 與對方協商展延期限
    • 尋求其他貸款管道
    • 協商變更付款方式
  1. 權益保障
  • 所有協商過程應以書面方式確認
  • 建議保留相關往來文件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肆、結論

考量本案契約條款可能涉及停止條件之性質,建議:

  1. 確認實際貸款辦理情況
  2. 若有展延需求應及早與對方協商
  3. 保留相關文件以維護權益
  4.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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