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全家便利商店購物時 ,不慎 遺忘錢包 。店員撿獲後 私自取走錢 包內現金 再將錢包放回原處。雖然 店家後續已賠償現金 但當事人仍感 不滿 。
當事人於全家便利商店購物時不慎遺忘錢包,店員撿獲後私自取走錢包內現金再將錢包放回原處。雖店家後續已賠償現金,但當事人仍感不滿。
關於店員私自取走現金行為,應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
考量店家為雇主,可能需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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