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收容人接收外界飲食規定說明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五條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以上看不懂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5條之規定解釋,主要針對外界送入飲食的種類、頻率、重量及方式等規定進行說明。

貳、法律分析

一、送入飲食規定之法律依據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應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送入頻率與重量限制

依同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1. 被告應每日可收受一次
  2. 受刑人應每三日可收受一次
  3. 每次送入重量應不得逾二公斤
  4.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可能不受上述限制

三、送入方式規範

依同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應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參、處理建議

  1. 送入人建議事項:
  • 應確認送入物品是否符合規定種類
  • 應遵守重量限制規定
  • 應依指定時間地點送入
  • 如有特殊需求,建議事先向機關申請許可
  1. 矯正機關建議事項:
  • 應明確公告送入規定
  • 應建立許可審核標準
  • 應妥善規劃收受時間及地點

肆、結論

考量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之立法目的,建議相關人員應依循上述規定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事宜,以維護矯正機關之管理秩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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