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21

一屋多賣所有權歸屬糾紛

趙老千在103.1.1與張三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並且將房子交給張三使用及裝潢;又在103.4.1與李四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110.8.1又與王五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最後於111.7.1與陳六簽立買賣契約,在未收取價金前就將房子移轉登記給陳六,問現在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試題5回答 a. 王五 b. 李四 c. 趙老千 d. 張三 e. 陳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趙老千將同一房屋先後與四人簽訂買賣契約的情形:

  1. 103.1.1 與張三簽約並交付使用及裝潢
  2. 103.4.1 與李四簽約並收取價金
  3. 110.8.1 與王五簽約並收取價金
  4. 111.7.1 與陳六簽約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貳、法律分析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二、登記之效力

依民法第759-1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三、本案分析

  1. 雖然趙老千先後與張三、李四、王五簽訂買賣契約,但這些契約僅具債權效力。
  2. 陳六雖為最後簽約者,但因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
  3. 其他買受人僅得向趙老千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陳六應確保保管相關產權文件。
  2. 其他買受人應儘速向趙老千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未來進行不動產買賣時,應儘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確保權益。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六,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1條規定,房屋所有權應屬於陳六所有。其他買受人雖先行簽約,但因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得向趙老千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