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老千在103.1.1與張三簽立房屋買賣契約,並且將房子交給張三使用及裝潢;又在103.4.1與李四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110.8.1又與王五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最後於111.7.1與陳六簽立買賣契約,在未收取價金前就將房子移轉登記給陳六,問現在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試題5回答 a. 王五 b. 李四 c. 趙老千 d. 張三 e. 陳六
本案涉及趙老千將同一房屋先後與四人簽訂買賣契約的情形: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依民法第759-1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考量本案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六,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1條規定,房屋所有權應屬於陳六所有。其他買受人雖先行簽約,但因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得向趙老千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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