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老千在111.1.1與張三簽立汽車買賣契約,並且將汽車交給張三;又在111.4.1與李四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其後於112.7.1與王五簽立買賣契約,並到監理處辦理汽車過戶登記與王五,問現在汽車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試題6回答 a. 李四 b. 張三 c. 趙老千 d. 王五
本案涉及趙老千與三人就同一輛汽車所為之多重買賣: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三次買賣契約均已成立。
考量本案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汽車所有權應屬張三所有,理由如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