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21

一車多賣所有權歸屬爭議

趙老千在111.1.1與張三簽立汽車買賣契約,並且將汽車交給張三;又在111.4.1與李四簽立買賣契約並收取價金;其後於112.7.1與王五簽立買賣契約,並到監理處辦理汽車過戶登記與王五,問現在汽車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試題6回答 a. 李四 b. 張三 c. 趙老千 d. 王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趙老千與三人就同一輛汽車所為之多重買賣:

  1. 111.1.1 趙老千與張三簽約並交付汽車
  2. 111.4.1 趙老千與李四簽約並收取價金
  3. 112.7.1 趙老千與王五簽約並辦理過戶登記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三次買賣契約均已成立。

二、所有權移轉時點

  1. 趙老千與張三間之買賣:
  • 已完成交付行為
  •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張三應已取得汽車所有權
  1. 趙老千與李四、王五間之買賣:
  • 趙老千已無權處分該車
  • 即使與王五辦理過戶登記,因無處分權,應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張三應可主張其為合法所有權人
  2. 李四可依民法第368條規定拒絕支付價金或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3. 王五可向趙老千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汽車所有權應屬張三所有,理由如下:

  1. 趙老千與張三間之買賣契約已完成交付
  2. 依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交付應同時為之
  3. 後續與李四、王五之買賣因趙老千已無處分權,應不生所有權移轉效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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