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向無品股份有限公司買了一台電視,七天後才發現電視沒有螢幕,此時張三可以主張以下哪些權利? 試題7回答 a. 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新電視 b. 減少價金 c. 無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d. 解除契約
消費者張三向無品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電視一台,七天後發現該電視缺少螢幕之重要組件,涉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問題。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電視缺少螢幕應屬重大瑕疵,已嚴重影響其通常效用。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另依民法第364條第1項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張三應可主張以下權利:
建議張三應儘速以書面方式向無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關於本案電視缺少螢幕之瑕疵問題,張三得依民法第359條及第364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等權利。選項a、b、d均為合法可行的請求權,而選項c「無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與法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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