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住戶在家門口晾曬衣物,雖不影響出入通行,但遭到檢舉的情形。
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建築物之共同壁、外牆等之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本案雖為暫時性晾曬行為,但仍應注意不得影響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應避免影響居住安寧。雖然晾曬衣物未明確列入禁止事項,但應考量是否有礙居住環境品質。
考量本案晾曬衣物行為可能影響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使用及整體觀瞻,建議配合管理規約規定,改善晾曬方式,以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及住戶和諧關係。同時,應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良好溝通,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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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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