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創作者,近期遭同業兩次私訊不實指控(外流課程/抄襲形式),我提供完整證據澄清後,對方已讀不回45天。 事實:我只買過她的書、沒上過課,設計還比她課程早 3 個月,有完整設計歷程當證據。 諮詢目的:想先了解若她未來公開抹黑,我能如何自保?能否公開雙方私訊澄清?
當事人為創作者,遭同業透過私訊方式作出兩項不實指控:
當事人已提供證據澄清(包含較早3個月的設計歷程),但對方已讀不回達45天。當事人欲了解未來可能的法律保護措施及私訊公開的適法性。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對方未來公開發表不實指控,應構成不法侵害當事人名譽權之情形: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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