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蝦皮購物平台向日本代購商店購買顯卡,收到貨品後發現內容物為衣服,與訂購商品不符。當事人已提出退貨申請,並詢問賣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相關求償權利。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賣家故意寄送與訂購商品不符之物品,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當事人可依此行使解除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賣家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退款。
關於商品不符部分,建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行使解除權,要求賣家退還價金。
考量賣家行為可能涉及詐欺,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並視情況向警方提出告訴。
建議先透過平台機制處理,若無法解決再循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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