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詐欺糾紛與不當停卡爭議

根據性騷擾為民法184條及等等產生出精神撫慰金; 銀行恐嚇及解釋錯誤,詐欺爭議帳款為540天,偵查不公開,檢調未開庭, 銀行「我是學法律」「評議委員們不懂銀行的規定」。強制停卡產生出任何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銀行與客戶間的金融消費爭議,主要爭點包括:

  1. 銀行人員涉及性騷擾及恐嚇行為
  2. 爭議帳款處理期間達540天
  3. 銀行強制停卡處理
  4. 銀行人員不當言論(「我是學法律」、「評議委員們不懂銀行的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性騷擾及不當言論部分: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銀行人員的性騷擾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銀行應對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爭議處理期間過長: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本案處理期間達540天,已明顯違反法定期限。
  1. 懲罰性賠償: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如銀行具有故意或過失,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懲罰性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救濟途徑:
  •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 具體作為: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先向銀行提出申訴
  • 如銀行未於30日內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滿意,可於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 蒐集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錄音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銀行可能涉及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建議當事人:

  1. 就性騷擾行為部分,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2. 就爭議處理延宕部分,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循序提出申訴及評議
  3. 如有具體損害事實,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3條請求懲罰性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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