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偵查不公開期間, 1. 家防中心因提及政府公開資料法,無法自己看自己的個資於家防中心及複印及抄寫,也不讓我朋友知情自己的秘密人,這是強制法及相關刑事法律對吧? 2. 根據衛福部及法律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12條: 醫療機構遇有性侵害被害人,應立即提供必要之診斷、治療與驗傷,並協助保存相關證據。 • 第13條: 醫療人員對性侵害被害人診療時,應妥善保存驗傷、檢體,並依規定通報,且不得推託或拒絕。 • 衛福部也有頒布指引,明訂 「性侵害被害人送至急診時,應列為急診第一優先,立即進行驗傷、採證與治療」。 警察也無法拒絕我朋友要驗傷的狀況,請問這些是對的嗎?
本案涉及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期間: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應有「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等權利,且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且同條第5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在上述法律競合下: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
考量個資查閱權利可能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建議當事人循正式管道提出申請,並尊重可能的合理限制。
關於就醫驗傷權益,應依法保障被害人及時就醫之權利,相關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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