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偵結公告寫我告房東的妨礙名譽等不起訴會不會包含我告的過失傷害也不起訴問題 9月22號當天傳票上只寫妨礙名譽等 我簽完妨礙名譽的徹告後 主任檢察官又問傷害 我說是告錯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傷害我是房東租屋處玻璃自爆裝潢瑕疵害我受傷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更改為過失傷害較為正確 主任檢察官就馬上請書記官幫我更改 這樣我的過失傷害不會因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也被連同不起訴齁
當事人原先對房東提出妨礙名譽等告訴,後於9月22日開庭時,經主任檢察官詢問後將傷害部分更正為過失傷害。當事人擔心偵結公告上僅記載「妨礙名譽等不起訴」是否會連同過失傷害部分一併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具有獨立性。本案中妨礙名譽與過失傷害為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分別進行偵查及處分。
當事人在檢察官面前將傷害更正為過失傷害,此項更正應屬對告訴內容的具體特定,而非撤回告訴。因此,過失傷害部分應獨立於妨礙名譽案件而為偵查。
檢察官對於不同犯罪事實可能作出不同處分,「妨礙名譽等」之不起訴處分,不應當然及於過失傷害部分。過失傷害部分應可能另為分別之處理。
建議向檢察署確認:
如發現過失傷害部分未獲處理:
證據保全:
考量本案過失傷害與妨礙名譽為不同案由,且當事人已於偵查中明確更正告訴內容,建議當事人可向檢察署確認過失傷害部分的處理情形,必要時得請求補充偵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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