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號當天傳票上只寫妨礙名譽等 我簽完妨礙名譽的徹告後 主任檢察官又問傷害 我說是告錯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傷害我是房東租屋處玻璃自爆裝潢瑕疵害我受傷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更改為過失傷害較為正確 主任檢察官就馬上請書記官幫我更改 想問這樣我的過失傷害不會因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也被連同不起訴齁 因為我只有一張傳票是寫案由妨礙名譽等知道一個案號而已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本案被害人,應有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本案當事人撤回妨礙名譽告訴後:
建議向檢察官確認:
補充相關事證:
考量本案妨礙名譽告訴已撤回,而過失傷害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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