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玻璃自爆傷害案件更改起訴類型

9月22號當天傳票上只寫妨礙名譽等 我簽完妨礙名譽的徹告後 主任檢察官又問傷害 我說是告錯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傷害我是房東租屋處玻璃自爆裝潢瑕疵害我受傷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更改為過失傷害較為正確 主任檢察官就馬上請書記官幫我更改 想問這樣我的過失傷害不會因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也被連同不起訴齁 因為我只有一張傳票是寫案由妨礙名譽等知道一個案號而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收到傳票,案由記載為「妨礙名譽等」
  2. 當事人於簽署妨礙名譽撤告後,向主任檢察官表示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
  3. 傷害係因房東租屋處玻璃自爆裝潢瑕疵所致,非人為傷害
  4. 主任檢察官已請書記官協助更改案由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權行使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作為本案被害人,應有告訴權。

二、撤回告訴效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同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本案當事人撤回妨礙名譽告訴後:

  1. 妨礙名譽部分應不再繼續偵查
  2. 過失傷害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應可獨立偵查

三、案件獨立性分析

  1. 妨礙名譽案件之撤回,應不影響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
  2. 兩案件構成要件不同,可分別處理
  3. 過失傷害案件應可依職權繼續偵查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檢察官確認:

    • 過失傷害是否已正式受理
    • 是否已另行分案
    • 要求開立新的傳票載明過失傷害案由
  2. 補充相關事證:

    • 房屋玻璃自爆相關證據
    • 醫療診斷證明
    • 租賃契約等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妨礙名譽告訴已撤回,而過失傷害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建議:

  1. 確認過失傷害案件是否已正式受理並另行分案
  2. 儘速補充相關事證
  3. 持續追蹤案件進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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