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問一下當天9月22號傳票上案由是寫妨礙名譽等 我聽從主任檢察官的建議我徹告了 但主任檢察官又問到傷害 我就說那是我告錯了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傷害我受傷 是房東的裝潢瑕疵玻璃自爆讓我受傷所以想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把傷害更改為過失傷害追訴較為正確 主任檢察官就說好可以請書記官馬上為你更改 想問因為地檢署傳票只有一張案由是妨礙名譽等 現在偵結公告是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這樣會不會變成我告的過失傷害也不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本案應可能涉及下列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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