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偵結公告上寫妨礙名譽等不起訴 但我告的是妨礙名譽跟傷害 當時開偵查庭傳票案由是寫妨礙名譽等 主任檢察官說我妨礙名譽可能難成立我就聽建議把妨礙名譽徹告寫徹告書 然後主任檢察官又問到傷害 我就回答傷害是我告錯因為不是房東人為害我受傷是租屋處藝術窯燒玻璃自爆裝潢瑕疵導致我受傷所以懇請主任檢察官幫我把傷害告訴更改成過失傷害 主任檢察官就說好請書記官馬上幫你更改 想問一下這樣傳票案由只有妨礙名譽等但在那庭一起問到 這樣偵結公告上寫妨礙名譽等不起訴那個等會跟我後來改的過失傷害也不起訴嗎? 還是只不起訴我告的妨礙名譽而已呢?
當事人原提告妨害名譽罪及傷害罪,於偵查庭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當事人已於偵查庭撤回妨害名譽告訴,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建議向地檢署查詢或等待不起訴處分書送達:
如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有不服:
可考慮循民事途徑解決:
考量本案妨害名譽告訴已撤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至於過失傷害部分,建議待不起訴處分書送達後,再確認其處分範圍及理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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