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傳票案由記載「妨礙名譽等」,偵結公告顯示「妨礙名譽等不起訴」,當事人詢問「等」字是否包含同一偵查庭所問的過失傷害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終結後,應就案件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檢察官可能就同一被告的數個犯罪事實併案偵查,並於偵查終結時,就不同犯罪事實分別為不同處分。
不起訴處分應就具體犯罪事實分別記載,並應明確說明不起訴之理由及所依據之法條。
案由標示「等」之意義:
如對不起訴處分有異議,應注意救濟期限之遵守。
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傳票、公告等文件,以便日後查證或救濟之用。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多項犯罪事實之偵查,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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