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疑似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第三人使用,現面臨刑事偵查程序,預計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出席偵查庭應訊。本案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等刑事責任,當事人需妥善準備應訊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0條規定,幫助詐欺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實務上法院對於帳戶提供行為之認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視具體案情,可能另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惟需視檢察官起訴內容而定。
說明重點:
應避免的回答方式:
應詳細說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時應告知之權利:
若收到告訴人意見表,建議內容包括:
免責聲明 本意見書僅依據提供之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撰寫,供當事人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檢察官起訴內容及法院認定而有所不同。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協助,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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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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