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借給他人用會被罰嗎?偵查庭要準備什麼、檢察官會問什麼?

帳戶提供給第三人使用 有什麼罰則?11/4要開偵查庭 需要具備什麼東西 檢察官會問什麼問題 要如何回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疑似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第三人使用,現面臨刑事偵查程序,預計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出席偵查庭應訊。本案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等刑事責任,當事人需妥善準備應訊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幫助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0條規定,幫助詐欺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
  • 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 該帳戶實際被用於詐欺犯行
  • 提供帳戶之行為對詐欺犯行有所助益
  1. 主觀要件
  • 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可能被用於不法用途
  • 具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1. 法定刑度
  • 正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實務認定標準

實務上法院對於帳戶提供行為之認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 主觀認知之判斷
  • 提供帳戶之動機與經過
  •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之理由是否合理
  • 是否有可疑之處足以引起警覺
  • 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產生懷疑
  1. 客觀情狀之評估
  • 與第三人之關係(陌生人或熟識)
  • 交付帳戶之方式與過程
  • 是否有獲取報酬或其他利益
  • 交付後是否仍保有帳戶控制權
  1. 社會通念之考量
  • 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
  • 一般人不會輕易將帳戶交付他人
  • 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已為社會常見現象

二、可能涉及之其他罪責

視具體案情,可能另涉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惟需視檢察官起訴內容而定。

參、偵查庭應備事項

一、應攜帶之文件資料

  1. 必備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檢察署傳票正本
  • 印章
  1. 相關證據資料(建議準備)
  • 與第三人之通訊紀錄(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等)
  • 帳戶交易明細
  • 可證明當時情境之相關文件
  • 其他有利證據

二、檢察官可能詢問之問題

(一)基本事實確認類

  1. 「你的帳戶是如何交付他人的?」
  2. 「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交付?」
  3. 「交付給誰?對方的身分資料為何?」
  4. 「你與對方如何認識?關係為何?」
  5. 「交付了哪些物品?(存摺、提款卡、密碼等)」

(二)主觀認知確認類

  1. 「你為何要將帳戶交給他人使用?」
  2. 「對方告訴你要做什麼用途?」
  3. 「你當時是否懷疑對方的真實目的?」
  4. 「你是否知道帳戶可能被用於詐欺?」
  5. 「為何不懷疑一般人不會要求他人提供帳戶?」

(三)利益關係確認類

  1. 「交付帳戶時是否有獲得任何報酬或承諾?」
  2. 「對方是否承諾給予工作機會或其他利益?」
  3. 「你是否因此獲得任何金錢或好處?」

(四)犯意與認知確認類

  1. 「你是否知道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違法?」
  2. 「你是否知道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
  3. 「交付前是否曾考慮可能的法律後果?」

肆、應訊策略與建議

一、基本應對原則

  1. 誠實陳述
  • 切勿說謊或隱瞞事實
  • 前後陳述應保持一致
  • 不清楚的事項應明確表示「不記得」或「不清楚」
  1. 簡潔明確
  • 問什麼答什麼,避免過度延伸
  • 使用明確的時間、地點、人物描述
  • 避免使用模糊或推測性用語
  1. 保持冷靜
  • 態度誠懇,展現悔意
  • 避免與檢察官爭辯
  • 尊重司法程序
  1. 善用權利
  •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享有緘默權
  • 若問題可能使自己陷於不利,可表示需諮詢律師後再回答
  • 但過度使用緘默權可能引起不必要懷疑

二、回答策略建議

(一)若確實不知情之情況

說明重點

  • 詳細說明當時受騙經過
  • 強調自己也是被害人
  • 提供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
  • 表達願意配合調查之意願 建議回答範例: 「檢察官,我當時是因為(說明具體原因,例如:在網路上看到求職訊息、對方表示要借貸等),對方表示需要我的帳戶作為(說明對方當時給予的理由,例如:公司收款、核對身分等),我完全不知道會被用於詐欺,我自己也很後悔,願意全力配合調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於主觀認知之回答

應避免的回答方式

  • ❌「我有點懷疑但還是給了」→顯示有預見可能性
  • ❌「反正只是帳戶而已」→顯示輕忽態度
  • ❌「我想說應該沒關係」→顯示未盡注意義務 建議回答方式
  • ✓「我當時完全相信對方說的理由,沒有任何懷疑」
  • ✓「我沒有想到會被用於犯罪,否則絕對不會提供」
  • ✓「對方的說法在當時情境下看起來很合理」

(三)關於交付過程之描述

應詳細說明:

  1. 交付的時間、地點
  2. 交付的物品(存摺、提款卡、密碼等)
  3. 對方的身分特徵或聯絡方式
  4. 交付時的對話內容
  5. 交付後是否仍有聯繫

三、筆錄製作注意事項

  1. 逐字確認
  • 筆錄製作完成後,務必逐字仔細閱讀
  • 確認內容與自己陳述相符
  • 注意標點符號可能改變語意
  1. 即時更正
  • 發現錯誤立即要求更正
  • 不得因怕麻煩而草率簽名
  • 更正處應簽名或蓋章確認
  1. 簽名前確認
  • 確認筆錄內容完全正確後再簽名
  • 每頁均需簽名或蓋章
  • 保留筆錄影本供日後參考

四、權利行使建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時應告知之權利:

  1. 緘默權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陳述
  • 但完全緘默可能影響檢察官判斷
  • 建議針對不利問題選擇性行使
  1. 選任辯護人
  • 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
  • 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
  • 如為低收入戶等,得請求法律扶助
  1.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應具體說明證據內容與證明事項
  • 可請求傳喚證人或調取相關資料

伍、後續處理建議

一、積極作為事項

(一)與被害人和解

  1. 和解之重要性
  • 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與否之判斷
  • 影響法院量刑之考量
  • 展現悔意與負責態度
  1. 和解方式
  • 主動聯繫被害人表達歉意
  • 商討合理之賠償方案
  • 取得和解書或諒解書
  •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和解事宜
  1. 注意事項
  • 評估自身經濟能力
  • 和解金額應合理可行
  • 和解書內容應明確完整
  • 保留和解相關證明文件

(二)填寫告訴人意見表

若收到告訴人意見表,建議內容包括:

  1. 表達願意賠償之誠意
  2. 說明自身經濟狀況
  3. 提出具體賠償方案
  4. 請求給予自新機會
  5. 建議諮詢律師協助填寫

二、委任律師之必要性評估

(一)建議委任律師之情況

  1. 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重大
  2. 對法律程序不熟悉
  3. 需要專業法律意見
  4. 希望有人陪同出庭

(二)律師可提供之協助

  1. 偵查階段
  • 陪同偵查庭應訊
  • 提供法律諮詢
  • 協助準備答辯內容
  • 檢視筆錄內容
  1. 和解協商
  • 代為與被害人協商
  • 擬定和解方案
  • 製作和解書
  • 確保和解效力
  1. 證據蒐集
  • 協助蒐集有利證據
  • 分析案情利弊
  • 擬定辯護策略
  • 撰寫書狀

(三)委任律師之費用考量

  1. 諮詢費用約新臺幣2,000元至5,000元
  2. 偵查階段委任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3. 如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
  4. 應評估委任律師之必要性與效益

三、其他注意事項

  1. 保持聯繫暢通
  • 確保檢察署能聯繫到本人
  • 地址或電話變更應主動通知
  • 注意收取相關文書
  1. 保存相關證據
  • 妥善保管所有相關文件
  • 保留通訊紀錄
  • 不得銷毀任何證據
  1. 避免再犯
  • 不得再提供帳戶予他人
  • 注意保護個人金融資料
  • 提高警覺避免受騙

陸、法律依據

一、刑法相關規定

  1. 刑法第30條(幫助犯)
  • 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
  2.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8條(選任辯護人)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3.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但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
  4. 刑事訴訟法第208條(鑑定)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相關機關為鑑定。
  5.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訊問證人) 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

三、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 規範出入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等之申報義務及相關罰則。

柒、結論與建議

一、立即應辦事項

  1. 偵查庭前準備(11月4日前)
  • 盡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諮詢
  • 整理相關證據資料
  • 準備詳細之事實陳述
  • 模擬可能之問答情境
  1. 證據資料整理
  • 蒐集與第三人之通訊紀錄
  • 調閱帳戶交易明細
  • 準備可證明清白之相關文件
  • 製作時間軸釐清事件經過

二、偵查庭當日注意事項

  1. 攜帶完整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
  • 傳票正本
  • 相關證據資料
  • 律師委任狀(如有委任)
  1. 應訊態度
  • 誠實陳述事實經過
  • 展現悔意與配合態度
  • 尊重司法程序
  • 避免情緒化反應
  1. 權利行使
  • 適當行使緘默權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必要時請求律師協助

三、後續處理方向

  1. 和解事宜
  • 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
  • 提出合理賠償方案
  • 取得和解書或諒解書
  • 向檢察官提出和解證明
  1. 配合調查
  • 配合檢察官調查
  • 提供必要之說明
  • 補充相關證據資料
  1. 尋求專業協助
  • 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
  • 擬定完善辯護策略
  • 必要時請求法律扶助

四、特別提醒事項

  1. 本案涉及刑事責任
  • 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 建議務必委任律師
  • 不可輕忽案件嚴重性
  1. 偵查庭陳述之重要性
  • 偵查庭陳述將影響後續審理
  • 筆錄內容可能成為證據
  • 應審慎回答每個問題
  1. 和解之影響
  • 和解與否可能影響量刑
  • 展現悔意有助於獲得寬典
  • 應評估和解之可行性
  1. 避免再犯
  • 提高警覺避免類似情況
  • 保護個人金融資料安全
  • 不得再提供帳戶予他人

免責聲明 本意見書僅依據提供之資訊及相關法律規定撰寫,供當事人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檢察官起訴內容及法院認定而有所不同。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協助,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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