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就發生性關係,會被控妨害性自主罪嗎?

我被控告妨害性自主 原因是與15歲女性性交 但事前不知對方未成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被控告妨害性自主罪,原因為與一名15歲女性發生性交行為。當事人主張事前不知對方未成年。本案涉及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需就當事人之主觀認知、刑事責任及可能之減免事由進行法律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 構成要件分析

根據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

  • 客觀要件: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
  • 主觀要件:行為人須認識被害人年齡或有認識可能性 本案中,對方為15歲,客觀上符合「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範圍。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等行為。若確有發生性交行為,客觀構成要件即已該當。

(二)「不知對方未成年」之法律效果

關於當事人主張「不知對方未成年」,應注意以下法律原則:

  1. 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之區別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若當事人不知「與未滿16歲者性交為犯罪」,屬於「法律錯誤」,原則上不能免責
  • 若當事人不知「對方實際年齡未滿16歲」,屬於「事實錯誤」,可能影響故意之成立
  1. 事實認識錯誤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對於年齡認識錯誤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
  • 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確認對方年齡
  • 對方外觀、言行舉止是否明顯未成年
  • 認識場所、交往過程是否有年齡資訊
  • 是否曾要求查看身分證件或其他年齡證明
  • 對方是否有積極隱瞞、偽造證件等情事
  1. 舉證責任 當事人若主張不知對方年齡,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
  • 確實不知且無法得知對方未成年
  • 已盡合理注意義務進行查證
  • 有正當理由相信對方已成年 若未經任何查證即發生性行為,或對方外觀明顯未成年仍未查證,實務上通常認為難以阻卻故意。

(三) 刑責減免之可能性

根據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當事人於行為時未滿18歲,可適用本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此為法定減免事由,法院應依個案情節審酌是否減免。

(四) 告訴權之限制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於十八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若當事人行為時未滿18歲,本罪轉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檢察官依職權提出告訴,始得追訴處罰。若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起訴。

(五) 未遂犯之處罰

依刑法第227條第5項規定,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性交行為尚未完成,仍可能構成未遂犯而受處罰。

二、民事責任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當事人可能面臨:

  • 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等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二) 賠償金額之考量因素

法院審酌精神慰撫金時,通常考量:

  • 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 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 加害人之過失程度
  • 其他一切情狀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較不涉及行政罰或行政處分。惟若當事人為特定身分(如教師、公務員等),可能另涉及職業倫理或懲戒程序。

四、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若涉及對未成年人之不當行為,可能另涉及兒少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進行調查並採取保護措施。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列入性侵害加害人登記管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因應措施

  1. 儘速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本案涉及最重7年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涉及性犯罪之敏感議題,建議立即委任具有性侵害案件辯護經驗之律師,以維護訴訟權益。
  2. 確認當事人年齡 若當事人行為時未滿18歲,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等),以主張刑法第227條之1減免刑責,或主張本罪為告訴乃論。
  3. 保持緘默權 在律師陪同前,對於司法機關或相關人員之詢問,建議行使緘默權,避免不利陳述。所有陳述應經律師審慎評估後為之。

二、證據蒐集與保全

  1. 有利證據之蒐集
  • 雙方認識過程之完整通訊紀錄(LINE、Facebook、Instagram等)
  • 對方社群媒體之公開資料(個人簡介、照片、發文內容等)
  • 對方是否有隱瞞年齡、謊報年齡之證據
  • 對方外觀照片,證明外觀成熟度與實際年齡不符
  • 認識場所之相關證明(如成年人活動場所、夜店等)
  • 是否曾要求查看身分證件之證明(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 其他足以證明已盡查證義務之證據
  1. 證據保全注意事項
  • 立即備份所有電子通訊紀錄,避免遺失或刪除
  • 對於社群媒體資料,應以截圖或錄影方式保存,並註記時間
  • 避免與對方或相關人員聯繫,以免產生串證或湮滅證據之疑慮
  • 所有證據應交由律師評估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三、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1. 偵查階段
  • 配合傳喚出庭,但在律師陪同下應訊
  • 針對「不知對方未成年」之抗辯,提出具體事證
  • 若有減免刑責事由(如未滿18歲),應積極主張
  • 評估是否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1. 審判階段
  • 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應與律師充分討論辯護策略
  • 考量是否認罪協商,以爭取較輕刑度
  • 若有事實錯誤之抗辯,應提出完整證據調查聲請
  1. 和解協商
  • 若當事人未滿18歲且本罪為告訴乃論,應積極尋求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解,爭取撤回告訴
  • 即使非告訴乃論,和解仍可作為量刑之重要參考因素
  • 和解內容應包括民事賠償、道歉、承諾不再犯等事項
  • 和解過程應由律師協助進行,避免不當承諾或不利陳述

四、民事責任因應

  1. 損害賠償評估
  • 評估可能之賠償金額範圍
  • 準備和解談判之底線與策略
  • 考量分期給付或其他給付方式
  1. 預防強制執行
  • 若有財產,應評估是否有遭強制執行之風險
  • 必要時諮詢律師關於財產保全之建議

五、心理與生活調適

  1. 心理支持
  • 本案可能造成當事人重大心理壓力,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法院可能安排輔導或處遇措施
  1. 避免二次傷害
  • 注意個人隱私保護,避免案情曝光造成名譽損害
  • 與家人、朋友溝通,尋求支持系統

肆、結論

本案之關鍵爭點在於:

  1. 當事人行為時之年齡:若未滿18歲,可主張減免刑責或告訴乃論之抗辯
  2. 對於對方年齡之認識:是否確實不知且無法得知對方未成年,以及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3. 證據之充分性:能否提出具體證據支持「不知對方未成年」之主張 依現行實務見解,「不知對方未成年」之抗辯採取較嚴格標準,當事人需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且有正當理由相信對方已成年。若對方外觀明顯未成年或未經任何查證,此抗辯可能難以成立。 建議當事人立即委任專業律師,針對個案具體情況擬定完整辯護策略,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若當事人未滿18歲,應特別注意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之適用及告訴乃論之相關規定。同時,應評估與被害人和解之可能性,以減輕刑事與民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法律適用仍需依個案具體事實、證據狀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強烈建議儘速諮詢合格律師,以確保訴訟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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