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論壇化名筆戰罵人「白癡」「屁話」,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A與B在進行筆戰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具體脈絡如下: 完整的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接著B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巴哈姆特公開網路論壇之遊戲討論串中。當事人A與B因遊戲機制議題產生爭執,雙方皆以化名進行討論,已完成手機認證但未實名認證,互不知悉對方真實身份,且雙方皆非公眾人物。 爭議焦點在於B在討論過程中使用「白癡」、「講屁話」等用語,惟該等言論並非直接回覆A,而是在同一討論串中「有感而發」之評論。B表示:「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A認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詢問B被起訴及定罪之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之檢視

(一)構成要件分析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公然性: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 侮辱行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特定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
  3. 特定性:須針對特定之人為之
  4.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侮辱他人之故意

(二)本案要件檢視

1. 公然性要件 ✓ 符合 巴哈姆特為公開網路論壇,任何人皆可瀏覽討論內容,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此部分應無爭議。 2. 侮辱行為要件 ✓ 可能符合 「白癡」、「講屁話」等用語,客觀上具有貶抑他人人格、智識能力之意涵,屬於侮辱性言詞。然而,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侮辱,仍需結合整體脈絡、用語情境及社會通念綜合判斷。 3. 特定性要件 ⚠️ 本案最關鍵爭點 此為本案能否成立公然侮辱罪之核心爭點。依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例意旨:「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倘僅抽象侮辱,並未指定何人,即難成立該罪。」 不利於B之因素:

  • B與A在同一討論串中有直接對話紀錄
  • 爭議言論發表時間緊接在與A爭執之後
  • 討論串中的其他讀者可能將「白癡」、「講屁話」與A產生連結
  • 整體脈絡顯示B對討論串中某些發言者感到不滿 有利於B之因素:
  • B並未直接回覆A或使用「@」標註A
  • B使用「看到白癡」而非「你這個白癡」,屬於泛稱而非特指
  • B表示「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可解讀為對「某類行為模式」之評論
  • 雙方皆為化名,第三人難以確認「白癡」具體指涉對象
  • B在同一段落中提及「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顯示其評論對象可能為複數或不特定對象 4. 故意要件 ⚠️ 存有爭議 B主觀上是否具有侮辱「特定人A」之故意,或僅是對「某類討論行為」表達不滿,需視整體脈絡認定。若B確實認知到其言論會使A感受到被侮辱,則可能具備故意;若B主觀上僅是對討論風氣之一般性評論,則故意要件可能不足。

(三)相關實務見解

1. 特定性之判斷標準 實務上認為,公然侮辱罪之「特定性」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依當時情境,一般人能夠認識或得以推知被侮辱者為何人即可。然而,若僅為抽象性、類型化之評論,未具體指向特定個人,則難以成立本罪。 2. 網路言論之特殊性 網路論壇具有即時性、互動性及公共討論空間之特性,言論自由保障程度較高。法院在判斷網路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時,會考量:

  • 言論發表之脈絡與目的
  • 用語是否針對特定個人或僅為一般性評論
  • 是否屬於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
  • 公共利益之衡量 3. 參考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相關判決指出,網路言論雖具公然性,但若無法特定被害人,或僅為抽象性、類型化之評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若言論係針對「某種行為模式」或「某類人」而非「特定個人」,則特定性要件可能不足。

(四)本案特定性之綜合判斷

考量本案具體情境:

  1. 形式上:B未直接回覆A,未使用標註功能,用語為泛稱
  2. 實質上:討論串中有多位參與者,B之言論可能指涉複數對象或不特定對象
  3. 主觀認知:第三人閱讀時,未必能確定「白癡」專指A
  4. 化名因素:雙方皆為化名,增加特定性認定之困難 綜合上述因素,本案特定性要件之認定存在相當爭議空間,B可主張其言論係對「某類討論行為」之評論,而非針對特定個人A。

二、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

(一)法律依據

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侵害、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二)民事責任之成立要件

  1. 侵權行為:B之言論客觀上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可能
  2. 不法性:言論逾越合理評論範圍
  3. 因果關係:A之名譽因B之言論受損
  4. 損害:A之名譽、人格評價受到貶損

(三)本案民事責任評估

可能成立之理由:

  • 「白癡」、「講屁話」等用語具有貶損性
  • 若能證明特定性,A之名譽可能受損 可能不成立之理由:
  • 特定性不足,難以證明A之名譽確實受損
  • 雙方皆為化名,社會評價受損程度有限
  • B可主張言論自由及合理評論抗辯 損害賠償金額評估: 即使民事責任成立,考量以下因素,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 雙方皆為化名,非實名身分
  • 雙方皆非公眾人物,社會評價受損程度有限
  • 網路論壇之言論特性
  • 實務上類似案件之賠償金額通常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三、程序法上之障礙

(一)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包含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本案程序障礙:

  1. 告訴權人身分確認:A僅為化名帳號,若提告需證明其為「被害人」身分,可能需揭露真實身分
  2. 犯人特定問題:B亦為化名,A需能特定B之真實身分才能提告
  3. 告訴期間起算:「知悉犯人」之時點如何認定存有爭議

(二)身分揭露之實務困難

若A欲提告,實務上需面對以下困難:

  1. 向平台申請調閱資料:需向巴哈姆特申請調閱B之註冊資料(IP位址、手機號碼等)
  2. 平台配合度:平台基於隱私保護,未必願意配合提供,可能需透過法院調查程序
  3. 自身身分揭露:A提告時亦需揭露自身真實身分,可能面臨隱私曝光風險
  4. 成本效益考量:調查程序耗時費力,相對於可能獲得之法律效果(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成本效益不高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刑法第116條(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之加重)、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第246條(侮辱宗教場所)等特殊規定,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B被起訴之可能性評估

(一)風險等級:中低度風險

| 評估項目 | 風險程度 | 說明 | |---------|---------|------| | 刑事起訴可能性 | 🟡 中低 | 特定性不足為主要抗辯點,程序障礙亦高 | | 刑事定罪可能性 | 🟢 低 | 即使起訴,特定性要件存疑,定罪有相當難度 | | 民事求償可能性 | 🟡 中低 | 可能面臨民事求償,但需克服特定性問題 | | 民事賠償金額 | 🟢 低 | 即使成立,化名身分下賠償金額可能不高 | | 整體法律風險 | 🟢 低至中 | 程序與實體皆有抗辯空間,整體風險可控 |

(二)風險分析

刑事責任方面:

  • 特定性要件存疑為最大抗辯點
  • 程序上身分確認困難,提告門檻高
  • 即使成立,法定刑度輕微(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實務上類似案件定罪率不高 民事責任方面:
  • 同樣面臨特定性認定問題
  • 化名身分下,名譽損害程度有限
  • 賠償金額可能不高,提告誘因不足

二、對B之具體建議

(一)短期因應措施

1. 保全證據 ✓ 重要

  • 完整截圖或備份整個討論串,包含前後脈絡、時間戳記
  • 保留自己的發言紀錄及其他參與者的發言
  • 記錄當時討論的背景、議題及自己的發言動機 2. 謹慎處理後續 ✓ 建議
  • 避免在同一討論串中繼續使用類似用語
  • 不要再針對此事件發表評論或回應
  • 若A或其他人詢問,可簡短說明係對討論風氣之一般性評論,非針對特定個人 3. 評估編輯或刪除 ⚠️ 需審慎考量
  • 可考慮編輯或刪除爭議言論以降低風險
  • 但編輯或刪除前應先完整備份,以備訴訟時說明脈絡
  • 注意:刪除可能被解讀為「心虛」,需權衡利弊

(二)若收到告訴或律師函

1. 不要驚慌,冷靜應對

  •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 即使進入司法程序,仍有充分抗辯空間 2. 主要抗辯方向 特定性不足抗辯:
  • 強調未直接回覆或標註A
  • 說明用語為泛稱,係對「某類討論行為」之評論
  • 提出討論串中有多位參與者,無法特定指涉對象
  • 強調雙方化名身分,第三人難以確認指涉對象 言論自由抗辯:
  • 網路論壇為公共討論空間,言論自由保障程度較高
  • 言論係針對討論品質之意見表達,非針對個人之人身攻擊
  • 引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及相關大法官解釋 脈絡抗辯:
  • 完整呈現對話脈絡,說明用語背景及動機
  • 說明當時討論氛圍及自己的發言目的
  • 強調係對討論風氣之評論,非針對特定個人 3. 和解可能性評估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和解具有以下優點:
  • 和解後對方可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
  • 避免訴訟程序之時間、金錢成本
  • 避免身分曝光及訴訟紀錄 和解建議:
  • 若對方提出和解,可評估接受
  • 和解金額可能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 和解時可要求對方撤回告訴並簽署保密協議
  • 和解內容應明確記載「不構成認罪」之文字 4. 尋求專業協助
  • 若收到正式告訴或律師函,建議諮詢執業律師
  • 律師可協助評估案件、擬定策略、進行和解談判或出庭辯護

(三)未來預防措施

1. 網路發言應更謹慎

  • 避免使用人身攻擊性用語,即使以化名發言
  • 針對「事」而非「人」進行評論
  • 使用較為中性、客觀的用語表達意見 2. 了解法律風險
  • 即使以化名發言,仍可能透過IP位址、手機號碼等資訊被追溯
  • 網路言論具有公然性,應謹慎為之
  • 了解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避免觸法 3. 善用平台機制
  • 若遇到不理性討論,可使用檢舉、封鎖等平台機制
  • 避免陷入無意義的筆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對A之建議(若A諮詢)

(一)提告前之評估

1. 成本效益分析 提告成本:

  • 時間成本:調查、偵查、審理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 金錢成本:若委任律師,律師費用可能數萬元起跳
  • 身分揭露:提告需揭露真實身分,隱私可能曝光
  • 精神成本:訴訟過程可能帶來壓力及困擾 可能獲得之效果:
  • 刑事:即使定罪,法定刑僅為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民事:賠償金額可能不高,數千元至數萬元之間
  • 實際效果:特定性要件存疑,定罪可能性不高 2. 替代方案評估 平台檢舉機制:
  • 透過巴哈姆特之檢舉機制處理可能更有效率
  • 平台可能對違規言論進行刪除、警告或停權處分
  • 無需揭露身分,成本較低 私下溝通:
  • 可考慮透過私訊與B溝通,表達感受
  • 若B願意道歉或刪除言論,可避免訴訟 3. 提告之實務困難 若決定提告,需面對以下困難:
  • 向巴哈姆特申請調閱B之註冊資料,平台未必配合
  • 可能需透過法院調查程序,耗時費力
  • 需證明自己為「被害人」,可能需揭露真實身分
  • 特定性要件之舉證責任在告訴人,需證明B之言論確實針對自己

(二)若決定提告

1. 蒐集證據

  • 完整截圖或備份整個討論串
  • 記錄B之言論及前後脈絡
  • 保留自己受到侵害之證據(如心理壓力、名譽受損等) 2. 諮詢律師
  • 尋求執業律師評估案件勝算
  • 了解訴訟程序及可能結果
  • 評估是否值得提告 3. 提出告訴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 提供完整證據及說明
  • 配合調查程序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B被成功起訴並定罪之可能性偏低,主要理由如下:

一、實體法層面

  1. 特定性要件存疑:B未直接指名或回覆A,用語為泛稱而非特指,可主張係對「某類討論行為」之評論,而非針對特定個人A。此為本案最關鍵之抗辯點。
  2. 言論自由保障:網路論壇為公共討論空間,言論自由保障程度較高。B之言論可解讀為對討論品質之意見表達,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3. 脈絡抗辯:完整檢視對話脈絡,B之言論係在與多人討論之情境下發表,且B表示「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顯示其評論對象可能為複數或不特定對象。

二、程序法層面

  1. 身分確認困難:雙方皆為化名,A需能特定B之真實身分才能提告,實務上需透過平台調閱資料,程序繁複且平台未必配合。
  2. 提告成本高:相對於可能獲得之法律效果(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調查程序之時間、金錢成本不成比例,提告誘因不足。
  3. 告訴期間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若A遲未提告,可能喪失告訴權。

三、整體風險評估

對B而言:

  • 刑事定罪風險:
  • 民事賠償風險:中低(即使成立,金額可能不高)
  • 整體法律風險:低至中(有充分抗辯空間) 對A而言:
  • 提告成功可能性:中低
  • 成本效益:不佳(成本高於可能獲得之效果)
  • 建議:優先考慮平台檢舉或私下溝通等替代方案

四、最終建議

對B:

  1. 無需過度擔心,但應保留完整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2. 未來網路發言應更謹慎,避免使用人身攻擊性用語
  3. 若收到告訴,積極尋求和解以撤回告訴,或尋求律師協助進行抗辯 對A:
  4. 評估提告之成本效益,考慮是否值得
  5. 優先考慮平台檢舉機制或私下溝通等替代方案
  6. 若決定提告,應諮詢律師並做好長期訴訟之準備

重要聲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係基於所提供之事實及法律條文進行分析。實際個案之認定仍需視完整事證、具體情境及法院之判斷而定。法律見解可能因個案情況不同而有差異,且司法實務見解亦可能隨時間演變。 如有具體法律爭議或收到正式告訴,強烈建議尋求執業律師進行個案諮詢,以獲得最適切之法律建議及協助。本意見書不構成正式之法律服務或律師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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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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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匿名筆戰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沒實名認證能起訴嗎?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A與B在進行筆戰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具體脈絡如下: 完整的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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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匿名筆戰被指控公然侮辱,沒實名認證會被起訴嗎?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A與B在進行筆戰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且此串有五十位網友以上參與討論 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筆戰具體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已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A: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 接著B因為顯示問題沒看到A的上一則訊息 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B說完這段後才看到A剛剛那則「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並特別對此則訊息進行回覆:不是 你現在到底還有什麼問題 A:不是你再找問題嗎 真的不需要這樣 D:所以你們好了嗎⋯⋯沒必要為了這種東西互嗆 B:我怎麼知道 我沒要吵啊 啊一直有幻想仔覺得我在找他麻煩我能怎樣 A:我看起來像有跟他說啥嗎 他現在就是蝦七八亂爆而已 A最後在沒有標注任何人的狀況下放話:倒是我先說一下 上面嘴的人發言好像沒甚麼自我審查 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 嘴人一時爽 到事後也要很爽才行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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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匿名筆戰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怎樣才算犯法?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在由B發表的文章之留言區A與B在進行筆戰 該文章對遊戲系統本身提出多種批判 用詞激烈但未侵害任何人僅針對系統批判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且此串有五十位網友以上參與討論 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筆戰具體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已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A: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 接著B因為顯示問題沒看到A的上一則訊息 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B說完這段後才看到A剛剛那則「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並特別對此則訊息進行回覆:不是 你現在到底還有什麼問題 A:不是你再找問題嗎 真的不需要這樣 D:所以你們好了嗎⋯⋯沒必要為了這種東西互嗆 B:我怎麼知道 我沒要吵啊 啊一直有幻想仔覺得我在找他麻煩我能怎樣 A:我看起來像有跟他說啥嗎 他現在就是蝦七八亂爆而已 A最後在沒有標注任何人的狀況下放話:倒是我先說一下 上面嘴的人發言好像沒甚麼自我審查 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 嘴人一時爽 到事後也要很爽才行 事後在該筆戰原文被鎖定後 B主動寄送私人信件給A告知B之原文與留言筆戰皆是為嘗試「在情緒化字眼下表達理據」的文風 筆戰皆是順勢而起並非有意而為 留言區筆戰並非刻意而是他人挑起才應戰 而B之原文內容亦確實僅有言詞偏激 論述仍有道理與邏輯 該私信內容皆不帶任何攻擊性字眼 全文風格柔軟 同時在信中提出自己也是真的好奇對方的立場 A並未對此回應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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