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 A與B在進行筆戰 A B兩人皆完成手機認證 但沒有實名認證 同時A B皆以化名進行爭論 互相不知對方真實身份 同時A B兩人皆非名人 且此串有五十位網友以上參與討論 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筆戰具體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已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A: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 接著B因為顯示問題沒看到A的上一則訊息 在不回覆A甚至不針對A的狀況下在同一討論串有感而發:我講真的啦 GP或BP我根本無所謂 更不會用這東西判斷順逆風 要我說這議題從一開始就是順風的 因為反方幾乎沒有出現在回覆啊 會嘴都是看到白癡在那邊講屁話才會嘴 好好講的話除了上面有一位我真的很抱歉誤判的 其他哪個我不是正常回的 自己講屁話有點認知 在那邊套人設沒意思啦 B說完這段後才看到A剛剛那則「你標題講的系統是甚麼 還是你只是來吵架的?」並特別對此則訊息進行回覆:不是 你現在到底還有什麼問題 A:不是你再找問題嗎 真的不需要這樣 D:所以你們好了嗎⋯⋯沒必要為了這種東西互嗆 B:我怎麼知道 我沒要吵啊 啊一直有幻想仔覺得我在找他麻煩我能怎樣 A:我看起來像有跟他說啥嗎 他現在就是蝦七八亂爆而已 A最後在沒有標注任何人的狀況下放話:倒是我先說一下 上面嘴的人發言好像沒甚麼自我審查 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 嘴人一時爽 到事後也要很爽才行 那麼B在這個情境下容易被起訴嗎?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本案發生於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當事人A與B兩位使用者以化名就遊戲相關議題進行激烈論辯。雙方皆已完成手機認證但未實名認證,互不知悉對方真實身份,且皆非公眾人物。該討論串有50位以上網友參與,總留言數超過400則。 爭議焦點在於B在討論過程中使用「白癡」、「講屁話」、「幻想仔」等詞彙,A最後暗示「遇到訟棍可不是很好過」,疑似警告B可能面臨法律訴訟。本意見書將分析B是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以及被起訴與成案的可能性。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須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明知其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仍決意為之。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包括公然侮辱罪)須告訴乃論,被害人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巴哈姆特為公開網路論壇,任何人皆可瀏覽討論內容,且本討論串已有50位以上網友參與、400則以上留言,明顯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場合,符合公然性要件。
B使用之詞彙分析如下: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能明確特定被侮辱之對象。本案中:
雙方皆以化名進行討論,互不知悉真實身份。此情形下:
從對話脈絡觀察,雙方皆有使用不當用語:
實務上,法院對於網路論壇中的言論爭議,通常認為參與者對於激烈言詞應有較高容忍度,理由如下:
並非所有不雅用語皆構成公然侮辱罪,需達「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程度。判斷標準包括:
法院會考量行為人是否有實質論述內容,或純粹進行人身攻擊。本案中:
有利因素:
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較高,理由:
除刑事責任外,A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B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評估:
對A而言:
綜合上述分析,本意見書認為:
主要理由如下:
檢察官不起訴可能性較高,理由如前述。即使起訴,法院亦可能認定:
然而,這不代表B的行為完全沒有法律風險。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與否,最終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B應:
網路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就事論事、避免人身攻擊」是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即使對方論點荒謬,也應以理性、文明的方式回應,而非使用侮辱性詞彙。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個人素養的展現。
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法律問題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執業律師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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