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論壇筆戰被指公然侮辱,對方能告我嗎?會不會成案?

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A B兩人進行筆戰(A B皆使用化名不知真實身份) 脈絡如下: A:恩 對喔 鐵道要重金的時候沒講話 FF14劇情爛的時候沒講話 妮基AI製圖的時候沒講話 楓之谷很爛至今還是吞著沒講話 我來幫你們統整一下玩的遊戲 對一個出一周還沒更新的遊戲如此尖酸刻薄 B:哥們你可能不知道楓之谷專版一直都有人在嘴橘子支持度也都很高但是改變不了什麼 FF14劇情我也是從6.0就開始嘴 那看看他們後來端出了什麼?7.0 B:我自己對遊戲的評價是公平的 我不會因為自己喜歡一款遊戲就無視他有的問題 相反 不就是要正視那些缺點才能知道自己喜歡的東西到底是什麼嗎 A:你不是前面我講的那兩位跑來插花啥 讀亂回嗎w B:沒啦我只是想說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而已 A:這篇文章標題原本叫做 【【這逼壓力系統乾脆刪了吧】】 昨晚改標題而已 刪掉就不用玩了 根本沒難度 所以嚴格來說高姿態應該是B B:我到底要講幾次 那個標題怎麼能有人看不懂 「這圖畫得這麼差要不乾脆別畫了」重點到底在別畫了還是圖很爛呀 B:啊我甚至內文也沒有提到要他直接砍了 重點不都擺在問題出在哪嗎? A:兩個問題差這麼多 那位啥要改? 現在前後人觀點完全不同 懂? B:改的原因是因為我沒想過有人會看不懂 另外我舉的例子脈絡上是相同的 A:當下如果是現在這個標題 BP並不會這麼多 B:哥們我認為一樣會很多 這點我倒不擔心 C:你們護航的是只能叫別人不爽不要玩喔? 還有別招嗎 A:這邊才不會說不爽別玩 只會說趕快去諮詢 諮詢完再來討論 B:又要諮詢什麼 A: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 也是厲害 所以你的討論還是吵架 B:不是 啊不是你先叫人去諮詢的 到底是誰講話大聲啊 B: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A:遊戲不是有諮詢嗎? 你到底是想吵架還是? 兄弟 ? B: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B: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針對這系統你還有什麼要說的 那麼在這個情境下B容易被起訴嗎? 又B被告公然侮辱的話容易成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B兩人在公開網路論壇「巴哈姆特」上,就遊戲內容進行討論時產生之言語衝突。雙方均使用化名,不知悉彼此真實身份。爭議焦點在於B之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以及A提告後成案之可能性。 經檢視對話內容,B曾使用「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等語,其中「白痴話」一詞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
  2. 侮辱行為:對特定人之人格為抽象貶損評價,而非指摘具體事實
  3. 特定對象:須能特定被侮辱之人
  4. 故意:行為人須認識到其行為具有侮辱性質

(二)本案事實之法律檢視

1. 公然性要件 巴哈姆特為公開網路論壇,任何人均可瀏覽對話內容,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此部分應無疑義。 2. 侮辱行為之認定 檢視B之言論內容:

  • 「你是沒發現你沒講白痴話的話我都好好回你嗎」
  • 「你能不能不要再幻想了了我的天」
  • 「啊所以我不是問你要諮詢什麼」
  • 「到底是誰在大聲啊」 其中「白痴話」一詞較具爭議性,但需注意:
  • B並未直接稱呼A為「白痴」,而是指稱其「講白痴話」
  • 此用語係針對言論內容之評價,而非對人格之全面性貶損
  • 整體對話脈絡顯示雙方係就遊戲議題進行辯論,且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
  • 「白痴話」在網路論戰中屬常見用語,是否達到侮辱程度仍有討論空間 實務上,法院對於「侮辱」之認定,會考量:
  • 用語是否逾越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
  • 是否為針對人格之貶損或僅為言論之評價
  • 對話之整體脈絡與情境 3. 特定對象之問題 本案之關鍵爭議點在於:雙方均使用化名,不知悉彼此真實身份。 依實務見解,公然侮辱罪之被害人須為「特定」之人。在網路匿名環境下:
  • 若僅有化名而無法連結至真實身份,可能影響「特定性」之認定
  • 但若該化名在特定社群中具有一定識別性,或可透過其他資訊連結至真實身份,仍可能被認定為特定對象
  • A若欲提告,需證明其化名與真實身份之連結性 4. 告訴乃論之特性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

(三)相關法條之適用

本案不適用以下特別規定:

  • 刑法第116條:對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之加重規定(本案無涉)
  • 刑法第140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侮辱(本案當事人非公務員)
  • 刑法第246條:對壇廟、墳墓等之公然侮辱(本案無涉) 本案應回歸刑法第309條一般公然侮辱罪之規定。

(四)與誹謗罪之區別

本案不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因為:

  • 誹謗罪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針對具體事實
  • 公然侮辱罪係抽象謾罵,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
  • B之言論屬於對話中之情緒性用語,未指摘具體事實

二、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A認為其名譽權受損,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然而,本案民事求償之困難點在於:

  1. 損害之證明:A需證明其名譽確實受損,且損害程度達「情節重大」
  2. 因果關係:需證明損害與B之言論間有因果關係
  3. 匿名性問題:化名使用者之名譽損害較難證明
  4. 雙方互有攻防:A亦有「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等言論,可能類推適用過失相抵

(二)人格權保護

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A理論上可請求刪除相關言論,但實務上較少單獨主張此項權利。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B被起訴之可能性評估

(一)成案可能性:中低

有利於B之因素:

  1. 用語程度輕微:「白痴話」係針對言論而非人格,且在網路論戰中屬常見用語,是否達到侮辱程度有討論空間
  2. 對話脈絡:整體對話顯示雙方係就遊戲議題進行辯論,非單方面攻擊,且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
  3. 匿名性問題:雙方均使用化名,A之真實身份特定性存疑,可能影響構成要件之認定
  4. 相對性:A亦有「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等帶有貶抑意味之言論,可能被認定為雙方互有攻防 不利於B之因素:
  5. 公開論壇具有公然性,符合構成要件
  6. 「白痴話」一詞確實帶有貶抑意味,可能被認定為侮辱
  7. 若A能證明其化名與真實身份之連結,仍可能成立特定性要件

(二)檢警偵辦態度預測

實務上,檢察官對於此類網路論戰案件,通常會考量:

  • 用語是否逾越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
  • 是否為雙方互相攻訐(可能認定為互毆,均不起訴)
  • 言論是否涉及公共議題之討論
  • 情節是否輕微 本案屬遊戲議題討論,且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檢察官可能傾向:
  • 不起訴處分(認定情節輕微或雙方互有攻防)
  • 緩起訴處分(附條件,如道歉或支付一定金額)
  • 職權不起訴(認定不具特定性或未達侮辱程度)

二、具體應對策略

(一)若B收到告訴或傳票

1. 積極應訊

  • 切勿逃避或不到庭,以免影響法律評價
  • 準備完整對話紀錄及相關證據 2. 主張抗辯事由
  • 強調係就事論事,針對言論內容而非人格攻擊
  • 說明對話脈絡,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非單方面侮辱
  • 主張A之真實身份無法特定,不符合構成要件
  • 強調「白痴話」係針對言論而非人格,且在網路論戰中屬常見用語 3. 尋求和解
  • 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和解後可撤回告訴
  • 可考慮道歉但不承認犯罪
  • 提出合理和解金額(通常數千至數萬元)
  • 和解可避免刑事紀錄,為較佳選擇 4. 委任律師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 律師可協助和解協商及法律程序

(二)預防性建議

1. 立即停止回應

  • 避免衝突擴大,不再回應A之言論
  • 任何新的言論都可能成為新的證據 2. 保存完整對話紀錄
  • 包括A之所有言論,以證明雙方互有攻防
  • 截圖保存,避免對話被刪除或修改
  • 記錄對話時間、脈絡等資訊 3. 避免使用貶抑性詞彙
  • ❌ 不當用語:白痴、智障、腦殘、垃圾等
  • ✅ 適當表達:「您的論點我不認同」、「這個說法有待商榷」、「我們對此有不同看法」

(三)若A提告之應對策略

刑事部分: 偵查階段:

  • 委任律師陪同應訊,避免不利陳述
  • 主張言論自由與公共議題討論之界限
  • 強調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非單方面侮辱
  • 提出A之言論作為對照,證明雙方互有攻防
  • 主張A之真實身份無法特定,不符合構成要件 和解協商:
  • 可考慮道歉但不承認犯罪(如:「對於用詞不當表示歉意」)
  • 提出合理和解金額(通常數千至數萬元)
  • 換取撤回告訴,避免刑事紀錄
  • 和解書應載明「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 民事部分: 若A另提民事求償,可主張:
  • 損害額過高不合理,請求法院酌減
  • B無侵權故意或過失,或過失程度輕微
  • 雙方互有攻防,應類推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 A未能證明名譽實際受損或損害程度

三、風險評估總結

| 項目 | 風險程度 | 說明 | |------|---------|------| | 被提告可能性 | 中 | 取決於A之主觀意願及對法律之認知 | | 起訴可能性 | 低 | 檢察官可能認定情節輕微或雙方互有攻防 | | 有罪判決可能性 | 低 | 即使起訴,法院可能認定未達侮辱程度或不具特定性 | | 民事賠償風險 | 低 | 損害難以證明,且雙方均有不當言論 |

四、長期建議

1. 建立良好網路使用習慣

  • 參與討論時保持理性,避免情緒性用語
  • 避免人身攻擊,就事論事
  • 記住「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所有言論均可能成為證據 2. 了解法律界限
  • 批評言論 ✅:「這個論點不合理」、「我不同意這個看法」
  • 情緒性用語 ⚠️:「你講話很大聲」、「你在幻想」(應避免)
  • 人身攻擊 ❌:「你是白痴」、「你智障」(絕對禁止) 3. 遇到衝突時
  • 優先選擇停止回應,避免衝突升級
  • 必要時使用論壇檢舉機制,由管理員處理
  • 保存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 不要試圖刪除自己的言論(可能被認為湮滅證據)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B被起訴之可能性不高,即使被告公然侮辱,成案機率亦屬中低。主要理由如下:

  1. 用語程度尚未明顯達到侮辱標準:「白痴話」係針對言論而非人格,且在網路論戰中屬常見用語,是否達到刑法第309條之侮辱程度有討論空間
  2. 雙方均使用化名,真實身份特定性存疑:此為本案最關鍵之抗辯點,若A無法證明其化名與真實身份之連結,可能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3. 對話脈絡顯示係遊戲議題討論:整體對話係就遊戲內容進行辯論,非單純人身攻擊,且雙方均有情緒性用語
  4. 雙方互有攻防:A亦有「順風又開始講話大聲」等言論,檢察官可能認定為雙方互有攻防,而為不起訴處分 然而,網路言論仍應謹慎,建議B未來參與網路討論時:
  • 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解讀為貶抑人格之詞彙
  • 保持理性、就事論事,以「我不同意」取代「你講白痴話」
  • 遇到衝突時優先選擇停止回應,避免衝突升級
  • 記住網路言論均可能成為法律證據 若真的收到告訴或傳票,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和解或應訴之最佳策略。和解通常為較佳選擇,可避免刑事紀錄並節省時間成本。

重要提醒: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對話內容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當事人陳述、法院或檢察官之認定而有所不同。法律見解可能因個案情況而異,建議如有實際法律爭議,應尋求執業律師提供正式法律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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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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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論壇匿名筆戰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嗎?沒實名認證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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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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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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